交強險理賠期限是好久
1、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
2、通知期限是保險條款規定的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將此事故通知保險公司的期限。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
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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