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牽連犯問題。
從理論上講合同詐騙罪屬于純正的欺詐犯罪,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罪必然要實行欺詐手段,而這種手段行為又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從而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比如行為人為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以及偽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而偽造各種公文、證件、印章以及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就觸犯了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以及偽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對此,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都主張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
2、法條競合問題。
合同詐騙罪作為特殊詐騙犯罪在詐騙方法和對象上有其特定性,雖然和我國刑法第266規定的普通詐騙罪一樣都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主要是破壞了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普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即兩罪形成了法條競合。在此情況下,適用法律的原則是特殊法優于普通法。這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共識。
但是當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合同詐騙罪和金融詐騙犯罪時,這種情況屬于法條競合還是想象競合在理論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形屬于法條競合。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犯罪之間在構成要件上并無必然的競合,這種情況屬于想象競合犯形態。筆者同意前者的觀點。所謂法條競合通俗地講“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分則性條款,其中某一法條的全部內容包含于另一法條的內容之中,即兩個法條發生重合,或兩個法條的部分內容相同,即有所交叉的情形”。
就金融詐騙犯罪而言,其中許多犯罪需要以合同的形式體現,行為的實施也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在犯罪構成上與合同詐騙形成法條競合,且包括包容競合(如合同詐騙罪的內容包容保險詐騙罪的規定,兩者存在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系,對此應適用特別法,以保險詐騙罪定性。)與交叉競合(如合同詐騙罪的規定與票據詐騙罪的規定之間存在交叉關系,這種情況下應擇一重罪適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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