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就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做出的規定,是為維護農民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利益。這動態的調整變化與農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不同地區標準調整也會有所差異。以山東2018征地補償新標準的變化為例來解讀政策的變化和傾向性。
山東省五部門聯合下發通知,全面上調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山東2020征地補償新標準本次調整具體為: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原則上上調幅度控制在10%-50%范圍內,最低征地區片價標準提高到5萬元/畝以上。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指法定征地過程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含地上附著物、青苗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費,原則上是本區片范圍內實施征地的規定價格。
山東2020征地補償新標準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調整遵循的原則是,征地補償標準要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并體現被征地農民合理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同地同價,維護公平;同時,征地補償標準調整要兼顧歷史價格的延續性,省際間以及區際間相平衡,統籌考慮社保安置、就業等多渠道措施,推進社會穩定和發展。本次調整各縣(市、區)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原則上,上調幅度控制在10%-50%范圍內,調整后的轄區內最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原則上參考當地征地過程中所要求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等三項稅費之和,突出低價區片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最低征地區片地價標準提高到5萬元/畝以上。
另外,山東2020征地補償新標準也就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也有詳細的說明。
從山東2020征地補償新標準的變化可以清楚看出,國家政策調整會充分考慮對農民利益的保障和支持。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律的規定,征地所給與的物質性利益是一種補償,并非征地賠償,補償概念上更多是損益相抵,甚至有些情況下要因為公共利益犧牲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標準的執行也會依據相關的政策和流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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