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0日至27日,邱某以生意周轉為由,曾分別向李某等4人各借得20萬元。當時借條上言明1個月內還清本息,可3天后邱某卻逃匿了,一直下落不明,音信全無。
最近邱某終于被找到了。他說,因生意嚴重虧損,自己早就負債累累了。為了給自己日后生活留下后路,他才以借錢為名籌錢,根本就沒打算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邱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對此邱某很想不通,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最多是一般的詐騙罪,而詐騙罪的起刑點要比合同詐騙罪低得多。
法官說法: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僅履行小部分條款,而對絕大部分條款無履行誠意以騙取財物的行為。本案中,邱某的行為,具備了該罪第一種情形的構成要件。
一方面,邱某實施了詐騙行為。他借款是以生意周轉為幌子,實則是給自己日后生活籌得費用,而且錢到手就逃匿了,使得李某等無從索要。另一方面,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寫下借條不是為了通過與李某等人雙方履行借、還款合同,各自謀取一定的利益,而只是希望讓李某等人單方給付借款,并沒有還款的積極表現與誠意,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追訴。本案涉案金額達80萬元,已大大超出了該范圍,應予嚴懲。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有關合同詐騙典型案例的介紹了。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合同詐騙已經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希望大家都能夠擦亮眼睛,不要讓騙子有機可乘。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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