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查封的土地還能開發建設嗎
查封了就不能再建設了。法院查封是法院剝奪執行債務人對執行標的物所有權的一種行為。執行標的物所有權有四種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下面我們具體分析一下法院查封后對執行債務人這四種權能的影響。
首先,執行標的物經查封,其占有權由執行法院,也即由執行法院占有執行標的物。法院自行保管的,成立直接占有。委托他人保管的,成立間接占有,也即執行標的物交由保管人直接占有,法院通過對標的物直接占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間接支配標的物。
其次,執行標的物被法院查封后,執行債務人對該物的使用收益權同時喪失。財產被查封后,執行債務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物,如繼續使用執行標的物,必須經過法院同意,并且其使用必須對執行標的物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其次,對執行標的物的收益權執行債務人也不得行使。因為財產被查封后,原物所生孽息,包括法定孽息和天然孽息均由執行法院收取,執行債務人自不得享有該利益。
第三,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處分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為執行債務人喪失對執行標的物處分權的表現。最高院[1997]經他字第8號復函明確指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房產的行為無效。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及其利益的保護等問題,可通過訴訟另案解決。此最高院復函確立的此項原則,甚屬正確,毫無疑問。
查封相關法律
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以下情況應考慮“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公司破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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