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不限于國家工作人員,還有主管、經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
二、犯罪客體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國家專款專用的財物管理制度,而挪用公款罪不僅侵犯了國家財物管理制度,而且還侵犯了公務員的廉潔性。
三、行為對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用公款罪挪用的是公款,不僅包括上述款物而且還包括國庫卷、股票、債券、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以及單位的辦公經費等公款。挪用非上述七種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客觀方面成立犯罪的條件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財經制度,改變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為;如果是挪用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則構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資金罪。
律霸小編提醒您,挪用公款罪是挪用歸“個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用于“個人”以外的他用,即沒有專款專用。二罪的區別并不是犯罪對象是否是特定款物。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知識,如果您的情況較為復雜,律霸網為您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歡迎您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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