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對該條款作出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和明確的說明,故本案免責條款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不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免除自己責任的依據。
可以說自燃是一種特定情形下的火災事故,二者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究竟以何種險別獲得理賠,取決于火災發生的原因認定,不能全然認為只要發生火災就可以通過車損險獲取理賠。因此對機動車火災事故進行理賠時,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的認定至關重要,往往成為車損險和自燃險選擇適用的前提條件。
【事件經過】
開車十幾分鐘,賠償三十余萬元,家住泗洪的魏某怎么也想不到從接過鑰匙到回家上樓這短短的十分鐘竟會讓自己損失如此慘重,被起訴至法院的他真是有苦說不出。
事情還要從今年3月份的一天說起。當天魏某因為有事便向好友借用了其所開公司的奧-迪Q5使用。接過車鑰匙后,魏某連番感謝并表示會盡快歸還,接著便開開心心地開車回家了。將車停放好后,魏某隨即上樓回家了。可沒成想,就是這十幾分鐘的時間,車竟然自燃了。這熊熊大火不僅將奧-迪Q5燒得是面目全非,也殃及了停在旁邊的陳某的車。
將火撲滅后,經泗洪縣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心鑒定,車起火的原因排除人為,是由于奧-迪車發動機的問題造成的。原因查清了,這隨之而來的就是賠償問題。由于奧-迪車沒有買自燃險,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而該車又因為購買時間超過兩年,廠家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已然發生,就必須要有人承擔這賠償責任。魏某在與好朋友協商后,表示愿意就奧-迪車損賠償三十余萬。但是就陳某車損的問題,三方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而陳某將魏某及奧-迪車的車主一并起訴至法院。
承辦人在向被告魏某送達應訴材料時,魏某表示自己是相當得郁悶和委屈,就只是開了十來分鐘的車,怎么就發生自燃的事情呢?承辦人一邊安慰著魏某,一邊向其釋明相關法律問題,魏某表示理解,說是回去后再三方進行下協調,爭取和平解決此事。沒過多久,原告便來撤訴,表示已經協調處理完此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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