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月8日,被告人倪某向朋友借了一輛車在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撞上了前面的一輛越野車和出租車,左前側大燈碎落一地,且車身有明顯凹陷。交警達到現場后,做出倪某負全部責任的判定,并讓倪某等人去修理廠定損。
在前往修理廠的路上,倪某才發現借來的車保險時效已過。在此情況下,倪某找到了之前一直為其公司辦理車輛保險的業務員小顧。小顧建議倪某和事故車主私了,再去辦理新的保險后制造車禍。為此,倪某共賠付了2200元,并將車上撞落的大燈玻璃碎片及一些零件撿回,放在車輛的后備箱內。
次日,小顧幫倪某另找了一家保險公司,為肇事車輛重新辦理了一份保險。2月底時,小顧將車輛開到汽修公司,與汽車公司老板沈某商量,要其做個假事故去保險公司理賠。
沈某稱,剛見到肇事車輛時,就覺得撞的比較嚴重,但考慮到和小顧多年的交情,再加上倪某以后也會經常介紹生意來,沈某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偽造了事故現場。經保險公司確定,車的最終理賠價格為5.4萬元。事后,保險公司將錢打入車主的賬號。
不過,保險公司同時發現涉案車在2月份時曾發生過一起交通事故,且和此次保險事故理賠的受損部分一致,保險公司初步認為該車存在保險詐騙的行為,著手進行調查。沈某聽說后,出于害怕心理,主動退回了保險理賠款,并和顧某和倪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向民警交代了案發的經過。
【法律解讀】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沈某、顧某和倪某預謀以車主的名義補辦保險,再用尚未修理的涉案車輛故意制造虛假交通事故獲得理賠,三人合伙詐騙公司財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近年來,偽造事故現場、“碰瓷”來進行保險詐騙的案件屢見不鮮。2009年至今,崇安法院共審理保險詐騙案件18起。辦案法官提醒,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汽車修理單位及員工的審查與監管,而車主要及時為車輛續保,出了交通事故后,盡量親自報案,不要將自己的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原件輕易交予他人代為辦理整個理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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