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簡述
單位集資房:是指由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本單位名義統一購買建房用地、施工建設、辦證,由單位職工全額投資所建的職工住房。
單位集資房具有以下特點:1、集資主體既有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也有黨機關的內設機構;投資主體為本單位職工。2、由集資單位以其名義購買建房用地,統一設計、發包、管理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等證件主體是集資單位,房屋竣工后由集資主體按既定方案將集資房分配給參與集資的職工。3、由單位職工全額投資,多有未經本單位同意不得轉讓的規定。4、地理位置優越,建造價格低,增值空間大。
單位集資房不同于商業化建房,它是基于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嚴格按照政府的政策規定而實施的一項企業職工福利工作。
二、非單位職工參加集資房算違規嗎,是否受法律保護
第一種情況:單位集資建房目的是只解決本單位的無房戶及住房困難戶,只有符合條件的單位職工才能購買,不允許對非本單位職工銷售,非單位職工參與,是違規的。
第二種情況:如出售個人名下的集資建房,根據集資建房相關規定,需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根據《城市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營房地產必須取得房地產開發資格。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自始就不產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問,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對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買賣糾紛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單位集資建房目的是只解決本單位的無房戶及住房困難戶,只有符合條件的單位職工才能購買,不允許對非本單位職工銷售,非單位職工參與,是違規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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