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案件的辦案程序是公安機關偵破后,將案件移交給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經過審理后予以審判,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些案件當事人是可以自己直接至法院起訴的,那么,最高法關于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哪些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綜上所述,關于最高法關于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自訴案件的范圍,主要分為三大類,一類是誹謗、婚姻暴力、侵占等有告訴行為才能辦理的案件,一類是公訴機關沒有發起過公訴,受害人能夠直接證明犯罪行為、情節較為輕微的案件,第三類是受害人曾對犯罪人進行過控告但公訴和公安機關沒有追究的案件。
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去自訴應注意些什么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怎么寫自訴狀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從一起擔保追償權糾紛案看公司法第60條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的
2021-01-18什么時間可提出撤銷脅迫婚姻
2021-03-14怎么處理未婚同居期間的債權債務?
2021-02-02債務人在債權轉讓時的抗辯權的規定
2020-11-25集體合同的概念及內容
2020-11-26單方面離職扣錢合法嗎
2020-11-13商場顧客摔傷誰負責
2020-11-18辦理撤消房產贈與手續需交稅嗎
2020-11-15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給員工降薪
2020-11-12飛機航班取消有賠償嗎
2021-02-11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有什么規定
2021-02-12車險理賠流程一覽
2021-02-03司機肇事逃逸保險賠償嗎
2021-01-31網絡保險的重要性
2020-11-13原保險與再保險區別在哪里
2021-02-12土地流轉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23房屋拆遷委托書都有哪些內容
2021-01-22拆遷房是否有房產證,買拆遷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25湖南益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2021-01-09平頂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