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朋友咨詢了我一個法律問題:村里有個孕婦以懷孕作為掩護,屢次進行盜竊,被派出所民警抓住后,批評教育就放了出來。陳某很疑惑:孕婦偷東西難道不用負法律責任嗎?
答: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據此可知,如果這名孕婦盜竊數額達到一定刑事處罰標準或是盜竊情節符合前述規定,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見,如果孕婦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等到孕婦產下孩子后再予以收監。
如果盜竊數額較小,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由此可知,孕婦盜竊可以不負法律責任是一種錯誤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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