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詐騙發生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簽訂與履行是并列條件,而非并存條件,也就是說行為人可以在簽訂或簽訂、履行或履行合同的任何時候進行詐騙,合同詐騙犯罪不排除履行口頭經濟合同所實施的犯罪。況且對“簽訂”也不能按字面的意思狹義地理解成以簽字而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蓋章或者采用數據圖文等形式。因此,以“簽訂”為據來推斷合同詐騙罪中合同一定是書面合同是不足取的。
二、《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了口頭形式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合法形式之一,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正是由于口頭合同的不規范和不嚴密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中的空子進行詐騙犯罪活動,如不依法懲處,顯然是放縱了犯罪,不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合同詐騙與詐騙犯罪在主體上的一個明顯的區別在于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犯罪的主體,而詐騙不存在單位詐騙犯罪。單位犯罪是指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員為了單位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依法應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在單位集體的授意之下,為了本單位的利益,也存在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口頭合同現象的存在,因此實施詐騙犯罪,而單位不構成犯罪,就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不平等。
四、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犯罪行為人為了騙取受害人的貨物,采用同樣的方法,一個履行的是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而另一個履行的是口頭合同,而認定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分別構成了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數罪并罰,顯然加重了對行為人的刑事處罰,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利于犯罪分子認罪服判、接受改造,不利于刑罰的懲戒和預防作用的發揮。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有著很大的區別,是詐騙還是合同詐騙首先要考察其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還是單純的公私財物。如果您還有其它的法律問題,律霸網也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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