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一女子在超市行竊敗露后,面對保安的詢問,拿起一個熱水瓶膽,高喊道:“你不要過來啊,過來我就砸破瓶膽自殺。”
情形二:甲入室盜竊,被主人李某發現并追趕,甲進入李某廚房,拿出菜刀護在自己胸前,對李某說:“你千萬別過來,我膽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情形三:丙騙取他人財物后,剛準備離開現場,騙局就被識破。被害人追趕丙。走投無路的丙從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對被害人說:“你們再追,我就死在你們面前。”被害人見丙鮮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離現場。
對這種在盜竊、詐騙、搶奪之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以對自己使用暴力相威脅的”,筆者認為該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行為人的行為不具備搶劫罪的“復行為”
某種程度上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都屬于是“非暴力犯罪”、“單一行為犯罪”;搶劫罪屬于“暴力犯罪”、“復行為犯罪”。之所以對搶劫罪有如此的認定,緣于搶劫罪不僅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財產所有人或財產管理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等暴力行為,而且要求當場實施了劫取財物的行為。而盜竊、詐騙、搶奪只是實施了單一的取財行為,即便是在搶奪罪中,行為人可能會使用一定強度的暴力,但刑法學界公認,搶奪罪中的暴力只對“物”而不對“人”。
而行為人在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這些單一“取財行為”后,如果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對受害人、財產所有人或者財產管理人等又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暴力行為”,這樣行為人的行為就完全符合了搶劫罪的“暴力犯罪”、“復行為犯罪”的性質,將其轉化為搶劫罪無可非議。而在盜竊、詐騙、搶奪之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以對自己實施暴力相威脅”的情形中,行為人對自己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在本質上來說,和搶劫罪中的對受害人、財產所有人或者財產管理人等實施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的“暴力行為”要件完全不同,行為人的行為不具備搶劫罪的“暴力犯罪”、“復行為犯罪”的性質,故此,不能將這種情形轉化為搶劫罪。
第二,缺少轉化型搶劫罪的限定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轉化型搶劫罪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五方面的條件:1.前提條件——犯盜竊、詐騙、搶奪罪;2.目的條件——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3.行為條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4.限定條件——暴力或者脅迫的對象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受害人、受害人的親人、路人、警察或者追逐抓捕的群眾等;5.時間條件——當場。缺少任一條件,上述盜竊、詐騙、搶奪犯罪都將不能轉化為搶劫罪。
筆者認為,在盜竊、詐騙、搶奪之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以對自己實施暴力相威脅”的情形中,盡管形式上看已經符合了前提條件、目的條件、行為條件和時間條件,但唯獨缺少了限定條件,即暴力或者脅迫的對象應當是除行為人(犯罪人)之外的人。因為搶劫罪的本質就是行為人通過對受害人、財產所有人或者財產管理人實施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使他們處于一種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狀態,從而在此狀態下劫取財物。之所以將“行為人(犯罪人)”排除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象范圍,原因就在于,行為人“以對自己實施暴力相威脅”并不必然導致受害人、財產所有人或者財產管理人等出現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上述受害人等依然具有繼續實施追逐抓捕或追回贓物的行為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只是受害人等出于人類最基本的憐憫情感而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宜將剩勇追窮寇”。從而讓行為人實現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主觀目的。故此,行為人自身不能成為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象。自然,在盜竊、詐騙、搶奪之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以對自己實施暴力相威脅”,因為缺少轉化型搶劫罪所必須的限定條件,故不能轉化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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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姚瑤律師,女,畢業于河北大學法律專業。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于2013年取得律師資格證,至今就業于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現為本所副主任,合伙人。是邯鄲市司法局下設民商事專業委員會,公益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委員,擔任多家政府、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業務方面:法律理論功底扎實,自執業以來辦理民刑、非訴案件上千余件,有豐富的庭審辯論經驗以及辦案經歷,業務能力強,作為專職律師培養了對事物透徹的分析能力。 本人性格方面:柔中帶剛,沉穩理性,責任心強;能夠設身處地的站在當事人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問題;有較強的溝通組織能力,善于人際交往。始終秉承“能夠打硬仗,善于打勝仗”的執業理念,盡自己所能做好每一個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好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神威律師事務所系AAA級律師所、省級示范所、省先進律師所。 ???????地址:河北省邯鄲市人民路515號創鑫華城廣場A座904號、905號、906號、1907號、1908號 ???? 聯系電話:15832071252,辦公、傳真:0310一一5900611,電子信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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