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案的管轄權是什么法院?
刑事訴訟方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有三類: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復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管轄一般是按照原則處理,通常都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來管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法律的特別規定,一些案件就可以直接由中級法院管轄,但是也都是一些很嚴重的犯罪,無期以上的。
哪些屬于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玩忽職守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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