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失誤與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么?
(1)客觀行為特征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
但對于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借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蒙混過關,逃避罪。
玩忽職守罪的相關知識: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職權是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為;而玩忽職守則為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于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為濫用職權。
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才會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采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后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于過失。
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為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則更要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于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為玩忽職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玩忽職守,他指的是明明有履行義務,但是卻不進行旅行,或者是不正確的來進行旅行,它和普通的工作失誤的話是存在著重大差別的,導致發生的一些危害的后果的嚴重程度也會存在著很多的不同,玩忽職守導致的后果嚴重。
哪些屬于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該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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