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交通違章行為之一,簡稱醉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我國刑法關于醉酒駕駛的法律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上是我國刑法分則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
對于該條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問題:
(一)構成犯罪的標準1.事發場所只能是道路,駕駛的對象只能是機動車。
2.事發當時應達到醉酒標準。
3.與“追逐競駛”行為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不同,“醉駕型”危險駕駛構成犯罪“無需具備任何其他要件”,是一個純粹客觀的判斷。
(二)醉駕是否一律入刑之爭部分學者提出,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在決定是否構成“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時,除了根據上述標準,還應結合《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進一步判斷醉酒駕駛行為的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進行綜合認定。著名刑法學家趙秉志也曾提出,“應當對醉酒駕駛行為入罪增加情節的限制,以節約司法資源,更好的貫徹刑法的謙抑精神”。
(三)數罪并罰問題對于醉酒駕駛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從一重”,形成了醉駕行為的三元化懲處模式: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二是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處理;三是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行為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以上是對醉酒駕駛的解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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