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制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親屬須在十日內將尸體火化。
傷者住院治療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院或自購藥品。經醫院治愈拒絕出院的,費用由自己負責。傷者出院后,應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車物損壞的,經物價部門評估后,以修為主,不能修復的可折價賠償。
交通事故當事人受傷治療終結后,15日內應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在事故未調解前,公安機關可以指定肇事車方墊付死者或傷者的安葬費、搶救費,并預交事故的處理押金。交通事故當事方拒絕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至調解終結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各方當事人應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事故經過,并交驗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公安機關應向當事人公開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鑒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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