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一、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例部門。
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及將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二、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三、事故報告單位
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歷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
五、違反本規定有下例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成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合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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