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沒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該保險合同尚未到期的,應當依照該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沒有根據《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交強險,也不持有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由該機動車方按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該限額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四、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分項限額標準和賠償項目,應參照保監會批復同意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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