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判決書
**人民法院
(2011)盧刑初字第89號
被告人陶某。
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盧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代理檢察員田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陶某先后向某銀行、某銀行、某銀行等8家銀行申領了8張信用卡,后在明知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使用上述信用卡提取現金及消費。期間,被告人陶某分別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21,341.87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6,565.20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20,730.90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9,432.41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12,874.80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9,914.19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28,441.24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12,372.10元,合計本金人民幣121,672.71元。被告人陶某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欠款。
被告人陶某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在審理中向本院退賠了部分贓款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陶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某的證言;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等8家銀行出具的報案書、信用卡申請表、消費記錄、催收記錄以及查詢單據等書證;某銀行**支行出具的注冊登記表等書證;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公安機關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陶某主動投案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并能退賠部分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正確,應予支持。為保護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一次繳納,上繳國庫。)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三萬元,發還各被害銀行;不足之款,責令繼續退賠;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陶某名下的信用卡,予以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陶某應當吸取教訓,認真學習法律和文化知識,服從監督管理,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相信大家已經知道,我國對信用卡詐騙罪的判刑是根據行為人詐騙非法所得的數額進行量刑的。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我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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