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未遂認定是怎樣的
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于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著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盜竊既遂是盜竊罪的完成形態,盜竊未遂是盜竊罪的未完成形態。關于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劃分標準,刑法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主要有:接觸說、藏匿說、控制說、轉移說、失控說、取得說、損失說和失控+控制說等觀點。接觸說以行為人是否接觸到財物為標準;藏匿說以行為人是否已把被盜財物藏匿起來為標準;控制說以行為人已獲得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轉移說以行為人是否已將被盜財物移離原在場所為標準;失控說以被盜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保管人是否實際喪失對該財物的控制為標準。
取得說以行為人是否已將被盜財物轉移到自己或第三人實際占有為標準;損失說以盜竊行為是否造成公私財物的損失為標準;失控+控制說則是對失控說和控制說的合理因素予以采納,認為應當以行為人是否使作為盜竊對象的公私財物脫離了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其本人實際占有之下為標準劃分盜竊的既遂與未遂,凡是已經使公私財物脫離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也已經置于行為人實際控制之下的,為盜竊既遂,尚未使公私財物脫離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或者所有人或占有人雖然脫離控制,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也未能取得對公私財物的實際控制的,為盜竊未遂。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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