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導致非法開采怎么處理?
玩忽職守導致非法開采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玩忽職守罪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然也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一個不同程度的處罰。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現實生活當中對于玩忽職守這種行為的話,堅決是不能夠容許的,一旦國家工作人員采取了這種態度,很有可能導致一種嚴重的后果發生。比如說有一些非法開采的情況就是屬于其中,所以對他們按照玩忽職守罪來進行量刑,將會使該行為得到緩解。
玩忽職守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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