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對各農村地區的直接管轄權利也是屬省會政府的,農村的具體工作雖然在村委會的組織下進行,但對于安徽省政府作出的一些相關規定肯定也是要優先考慮的,而且安徽省范圍內的農村決定改造或者使用,這不是由村委會有權利決定的事情。有部分安徽農村地區的公民們急于的了解,安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安徽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1、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六)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三)征用荒山、荒坡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二)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三)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5、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此補償標準可以作為鄉政府在制定的時候一個參考依據,不一定就是一成不變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具體征地補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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