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罪的偵查機關是檢察院嗎?
玩忽職守案件有檢察院負責偵查,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范圍主要是: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見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了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由此得知,公安機關對玩忽職守罪并沒有立案偵查的權利,其實,如果是某些行政單位的重要領導人員涉嫌玩忽職守,基層人民檢察院可能都沒有立案偵查的資格,對部分身份比較特殊的國家工作人員,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也是特殊對待的。
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哪些屬于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玩忽職守罪能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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