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罪被免于刑事處罰后能留住公職嗎?
因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予以開除公職的行政處罰。但是,免于刑事處罰是確定了犯罪行為但是未予刑事處罰。對此情況,沒有明確規(guī)定,現實中各地采取迂回措施,比如降級或者撤職、勸退、調離等等。主要看各地情況。免于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玩忽職守罪被免于刑事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免于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guī)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等等。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綜上所述,國家公職人員因為玩忽職守被立案后,經過檢察院審查,取得不起訴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并不代表其沒有違法情節(jié)。作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撤職、降級及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是否保住公職就看玩忽職守違法程度及單位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
玩忽職守罪能判緩刑嗎?
玩忽職守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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