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串通侵占公司財產的定義
對外勾結,對內欺騙,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這是內外串通侵占罪的基本認定情況。以上就是關于什么是內外串通侵占罪相關問題的回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而這里規定的數額較大就是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根據相關規定,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
內外傳統侵占公司財產罪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一種犯罪類型,侵占公司財產罪的量刑問題,法律有相關規定,那么關于侵占公司財產罪的量刑規定是什么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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