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禍處理程序是如何的
1、凡在道路上發生的僅造成車輛物品損失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爭議的,可私自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現場。
2、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現場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前,當事人應記清對方的姓名、單位、車種、車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后,由肇事方寫明事故事實,經雙方簽字后,交給受害方;雙方交換駕駛證或有效身份證件。
當事雙方應在2小時之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小時),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共同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時報案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3、對于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處理現場后,當事雙方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處理現場前肇事方寫明的交通事故事實認定責任。
4、發生碰撞固定物的單方交通事故時,當事駕駛員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案,并將車輛移至路邊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理。
5、對當事人按規定自行處理現場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簡易程序辦理結案手續,不再受理此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經濟賠償只調解1次。
第十三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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