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與幫助他人偽造證據罪的區別是什么
(1)客體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而包庇罪的客體單指司法機關對犯罪人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的正常活動。不包括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
(2)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雖然兩罪在主觀上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但包庇罪必須明知是犯罪的人,主觀上有作假證明的故意;而本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而且所實施的這種行為會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仍決意要實施,并希望這種社會Σ害結果發生。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限于當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當事人;而包庇罪的對象必須為已經實施了犯罪的人,即觸犯了刑法并構成犯罪的人,既包括作案后潛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關押、監管的判決犯和已決犯。
(4)發生的范圍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過程中,發案范圍較廣;而包庇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
(5)客觀行為不同。本罪客觀上為實施了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如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條件、提供犯罪工具、清除犯罪障礙等,直接指示對刑事案件處理有重要關系的證據授意當事人去毀滅、偽造;而包庇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作假證明包庇”,就是行為人實施了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的犯罪事實,使犯罪分子不被發現、追訴的行為,但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6)犯罪的內容不同。本罪是為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毀滅、偽造與案件有關的影響訴訟活動的證據;而包庇罪是掩蓋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實,使其逃避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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