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之罪。原《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犯本罪是依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處刑。新刑法單獨規定了法定刑。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特征
(1)騙取出境證件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
(2)騙取出境證件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
(3)騙取出境證件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騙取出境證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游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動。
以騙得的合法出境證件出境,是否屬于偷越國(邊)境行為
不具備合法出境資格,而以騙得的合法出境證件出境,屬于偷越國境行為
何謂偷越國(邊)境,實踐中有多種不同觀點,如有的認為偷越是指未經辦理有關出入國(邊)境證件和手續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的行為;也有的認為偷越不僅指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還包括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欺騙手段在關口處蒙混出入境。上述觀點均是對偷越國(邊)境表現形式的概括,二者雖有不同,但實質上二者都認為“偷越”是指直接以非法的形式出入境。據此,如若行為人不是秘密越境或蒙混出入境,而是隱瞞真實的非法意圖,騙得合法的出入境證件,再以所謂“合法”形式出入境,則不構成偷越國(邊)境。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偷越的實質在于該行為侵犯了國家國(邊)境管理秩序。例如,行為人騙證出境,本質上不具備合法出境資格,不能出境,但為達到出境目的,隱瞞真實意圖,騙取出境證件出境。此時,行為人出境證件的取得是非法的,出境資格是虛假的,行為人借此出境,無異于以欺騙手段越境,該越境行為當然侵犯到了國家國(邊)境管理秩序,屬非法越境。該種非法越境行為雖與前述兩種直接越境行為在直觀表現上有所不同,但兩者實質相同,即行為人均不具備合法的出境資格,其行為均侵犯了我國國(邊)境管理秩序。
當前,在利益的驅使下,越來越多的人向往出境打工,他們多以旅游考察等名義,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后出境,非法滯留國外打工。該類行為不僅造成了極壞的囯際影響,而且嚴重破壞了我國國(邊)境管理秩序,應予懲戒。若僅因其形式“合法”,而將其排除在偷越之外,顯然不妥。
據此,我們認為,偷越應指不具備合法出入境資格而出入境,侵犯我國國(邊)境管理秩序的行為。偷越的方法和手段亦多種多樣,既有不在規定的口岸、關卡偷越國(邊)境,或以假證件或其他蒙騙手段在關口蒙混出入境的,也有騙取出境證件,以所謂的“合法”的形式非法越境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騙取出境證件罪情節嚴重的將會受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是單位犯該罪,那么單位處罰罰金,主要負責人員依照相關的規定處罰。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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