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囚犯自殺獄警有沒有罪
如果囚犯自殺而死亡的,獄警一般是沒有責任的,如果是獄警的原因造成囚犯自殺的,獄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五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二、監獄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監獄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分析掌握監獄工作情況,研究制定監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組織和實施濟南地區兩級法院判決罪犯的刑罰執行、教育改造罪犯和實施規范化管理。
(3)負責監獄經濟工作,管理監獄經費和國有資產。
(4)負責監獄獄政、生產、生活基本建設的統籌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工程施工和監管場所的使用與維護。
(5)負責監獄機關、所屬單位的黨務工作,管理監獄警察隊伍和職工,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隊伍素質。
(6)負責監獄警戒設施、交通通訊設施、武器裝備及監管技術裝備管理。
(7)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監獄人民警察責任擔當缺失的主要表現
1.不敢負責,沒有責任擔當的能力
監獄人才引進體制遠遠滯后于其他系統和行業,雖然隨著公務員招錄工作的規范,監獄人事工作不斷完善,但還存在一些問題。監獄招錄的人民警察往往沒有受過專業的學習培訓,而在管理罪犯的過程中,監獄人民警察的綜合素質要求反而特別高。且隨著我國法治化的進程,監獄管理更加人性化,罪犯維權意識逐步提高,而監獄警察卻常常無從下手,現實工作中往往束手無策,部分警察履職能力不足,更導致不敢負責,不敢擔當。
2.不愿負責,沒有責任擔當的勇氣
在執法風險越來越大的情況下,監獄警察中存在自我認知缺乏現象。首先是缺乏職業榮譽感。社會認可度不高,社會評價不高,致使少數監獄人民警察缺乏榮譽感和正義感。其次是缺乏歸宿感。由于監獄的特殊性質,監獄人民警察尤其是基層警察都是超負荷工作,“五加二”兼“白加黑”,工作環境封閉,社會不理解。第三是缺乏安全感(包括人身安全和心理安全兩個方面)。整天面對的是曾經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而當前全國監獄“物防”、“技防”水平都在不斷提高,罪犯越墻脫逃的機率微乎其微,而殺害警察或者挾持警察當人質越獄的機率在不斷上升。暴力抗拒改造屢見不鮮,襲警案件越來越多。致使部分監獄警察沒有責任擔當的勇氣,“得罪人”的事不干、“討人嫌”的話不說,只要不出事,寧愿不做事。
3.不想負責,沒有責任擔當的精神
當前,少數監獄警察缺乏事業心和使命感、責任意識和責任擔當的精神,這類人一是精神之“鈣”缺失,沒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仰;二是思想行動消極,沒有主動進取精神;三是不注重自身學習和修養,道德滑坡。在工作中脫離實際,胸中無數,敷衍塞責,還冷嘲熱諷敢于擔責的同志,自詡為“知足常樂”,其實是得過且過、因私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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