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正常人而言,年滿十八周歲以上,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是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是完全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
(二)對于非正常的自然人(主要指精神病人和生理殘疾人)而言,刑事責任年齡有以下三種規定: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2、完全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經法定程序確認的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經法定程序確認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但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對于身體殘病的人,刑罰只對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的刑事責任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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