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是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具體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等過程。
其中初始登記部分只能由房地產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也就是常說的確權,根據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三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勘察、審核、測繪、審批后,確權完成,就可以進行下一步的轉移登記,也就是交易登記。
轉移登記部分是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執行的,該條款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商品買賣過程中交易登記過程是轉移登記中的一類。交易登記應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人共同辦理。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而經過確權后,房地產開發商才有資格提出申請。
具體執行過程中,由購房人、房地產開發商持房地產權屬證明、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購房人需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印章)、買賣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權屬登記申請,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做出答復;然后,如果需要,雙方還需簽訂標準的買賣契約,再進行勘察、審核等,并由雙方交納有關稅費后核發過戶證明,由購房人或開發商持此證明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現在有些開發商,常常代辦交易登記。代辦時,開發商要求購房人出具委托書,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印章等,并收取部分勞務費用。不過,購房人也可以自行協同辦理,或委托律師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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