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會受到處罰
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20條規定,以下五種行為要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要受到處罰: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沖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二、、行為處罰
(1)關于處罰必要
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是一種藐視國家權力、粗暴踐踏法律的行為,不僅破壞法庭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對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帶來威脅和損害。同時,三大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已經規定毆打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的可能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銜接性規定,《刑法》對法庭給予特別嚴格的保護,對于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完全有必要對這些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
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時??紤]到群眾觀點、訴權保障、社會效果等原因,該進行處罰而未予適用或不當適用的情形也并不鮮見,在一定程度上有損司法權威,甚至還會加劇行為人與法官、法院之間的沖突,引發不良的社會后果。因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2)關于處罰順序
為了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和律師訴訟權利的限縮,修改后的《法庭規則》規定的處理順序是先罰款、拘留后刑事制裁,一般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不足以運用刑罰手段,先予以非刑罰處罰,只有嚴重的才動用刑罰。
(3)關于處罰條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條對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相關規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不聽法庭制止,只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或者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實踐中,只有對法庭安全具有現實的危險性或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難以或無法繼續正常審理的,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的等情形,才屬于“嚴重”。
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實施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例如,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可能出現非常激烈的爭論現象,屬于正常的履職行為,不得被禁止發表意見,更不能被無故處罰。律師在法庭上因為一時控制不住情緒言辭激烈,經過法庭制止及時停止的,并沒有使庭審陷入“罵戰”的,也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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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鄧曉莉律師,廣東省律師協會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佛山市南海區工會法律服務特約律師庫成員,佛山電視臺《法治佛山》欄目2017年度合作律師。榮獲2016年度廣東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先進個人;承辦案例評為2014年十大律師服務村居典型事例;2013年1月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2011年度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畢業于武漢科技大學法律專業。 畢業后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擔任多家大型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商事合同糾紛,勞資工傷、債權債務、離婚財產糾紛、交通事故及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訴訟和刑事辯護。恪盡職守,兢兢業業,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強調客戶體驗與專業并存,深信杰出源于專業,成功來自口碑。 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承擔律師的社會責任,常年接受佛山電視臺、小強熱線、630新聞等欄目的采訪。 ? 過往案例略舉: 1、代理某市政府行政訴訟案,最終一審在某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取得勝訴; 2、代理某公司訴某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合同糾紛案,眾所周知,民告官難于上青天,本律師團隊介入委托后,通過努力和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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