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販賣毒品的認定
在審理販毒案件的實踐操作中,對毒品犯罪在證據方面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也沒有系統的司法解釋,以致出現在認定證據上存在一定的難度。下面律霸網以三個案件為例,具體闡述自己對案件的審查與認定。
1、被告人販賣給一個吸毒人員毒品后,庭審中翻供的如何認定
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3月販賣給吸毒人員1包毒品,后被群眾舉報抓獲。在四次供述中,被告人皆供述了自己販賣毒品的事實,與吸毒人員劉某的筆錄相互吻合。庭審中被告人李某翻供,但未舉出相關證據。
本案爭議較大的是如何認定被告人的口供。筆者認為。應主要從案件的情節(jié)、被告人與吸毒人員相互印證的細節(jié)來判斷。被告人前后有四次供述,第一次供述即對雙方交易的時間、地點、數量包括毒品的包裝作了詳細描述,四次供述前后一致且與吸毒人員的陳述相吻合。在排除了對被告人刑訊逼供、誘供外,被告人未能說明其翻供的理由,亦未舉出相關證據,因此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更符合案件的真實性、客觀性,應予認定。
2、多個吸毒人員分別陳述從被告人家中購買過毒品,但被告人不認罪的如何認定
如在一起販毒案件中,有三個吸毒人員分別從被告人家中購買過毒品,但被告人一直不認罪。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首先檢審查吸毒人員與被告人是否有利害關系,其次審查吸毒人員相互之間的關系,第三審查取得三人筆錄的方式是否合法,第四是在開庭質證階段,審查吸毒人員對被告人的家庭住址、地理位置、家中陳設情況能否相互印證,是否與被告人所說一致;吸毒人員對購買毒品的形狀,價格是否相互吻合,查看各階段的筆錄是否一致。如吸毒人員與被告人無利害關系,吸毒人相互之間又無其他關系,各個階段的陳述較客觀統一的,即使被告人不認罪,亦應以吸毒人員陳述的事實來認定。
3、對搜繳的毒品進行稱重后,依此類推滅失毒品重量的如何認定
2005年6月3日至9日,被告人李某分別以100元、150元、200元、350元等價格,將6包毒品分6次賣給吸毒人員胡某;2005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以350元販賣給胡某一包毒品后被抓獲,毒品經鑒定為2.17克。偵查機關依此類推被告人李某多次販賣毒品共10.16克。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有效的認定毒品的重量。若指控成立,被告人就會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否則就在3-7年之間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共販賣了7次毒品,唯一有毒品重量鑒定的只有第7次,其余6次交易后毒品滅失,都是根據交易時的價格推算而來。這樣的情況在販毒案件中并不少見,但筆者認為,僅憑搜繳毒品的重量認定已滅失毒品的重量,一則違背了證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二則不利于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失公平、公正,三則缺乏說服力,容易引起被告人的對立情緒。因此,在一案中,既有追繳毒品又有滅失毒品的,對滅失毒品的重量,在被告人與吸毒人員不能相互印證的情況下,不能以已追繳的毒品作為認定的依據但可結合案件情況作為情節(jié)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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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yè)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yè),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zhí)業(yè)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yè)、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yōu)良的專業(yè)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yè)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yè)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qū)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qū)安監(jiān)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qū)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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