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判決書
被告人蔣某甲,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山亭區。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以涉嫌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山東省沂南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沂南縣。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山東省菏澤開發區,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菏澤開發區。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3月22日于山東省菏澤開發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菏澤開發區。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東省桓臺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桓臺縣。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泗水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泗水縣。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田某,男,1995年1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菏澤開發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菏澤開發區。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菏開檢公刑訴[2014]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孫某、張某、田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于同月2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孫某、張某、田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孫某、張某、田某在菏澤開發區紫源洗浴中心工作期間,明知該中心負責人李某乙(另案處理)在組織多名失足婦女在此賣淫,仍采取幫助介紹賣淫項目、價位、進行嫖資結算等行為予以協助。2013年6月6日晚,公安民警當場查獲被組織的失足婦女7名,其當晚共向嫖客發生賣淫行為9次。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七被告人繳納罰金人民幣12萬元。
對于上述事實,七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蔣某乙等人的證言,相關賣淫記錄、考勤表,發、破案發過,戶籍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孫某、張某、田某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介紹賣淫項目、價位、進行資金結算等幫助行為,協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非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七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七被告人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度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七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乙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五、被告人孫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七、被告人田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八、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仵新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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