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強迫他人吸毒罪罪行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353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并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于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為采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后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為人對不同的人分別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并罰。
強迫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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