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
行醫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1.行醫是指從事醫療業務即“醫業”,醫療業務是只有醫生才能從事的業務即醫療行為。行醫行為,是指在醫療、預防、保健業務中,只能由醫師根據醫學知識與技能實施的行為。醫師業務行為的中心是診斷和治療。診斷是指就患者的傷病、身體的現狀等進行診察(包括問診、視診、聽診、觸診、打診、檢查等等),根據現代醫學的立場大體上可以判斷疾病原因、選擇治療方法的活動;治療是指以恢復患者的傷病、增進健康為目的且應由醫生實施的行為,包括手術、注射、投藥、處置、理學療法等。
2.行醫是以實施醫療行為為業的活動,因此,非法行醫罪屬于職業犯。這是因為,首先,行醫就是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而醫師執業活動是將醫療、預防、保健作為一種業務實施的,故行醫必然是一種業務行為。其次,非法行醫罪是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具體而言,是危害不特定患者或者多數患者生命、健康的犯罪,而不是單純違反醫療機構管理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針對特定的個人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活動,就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只有當行為人將行醫作為一種業務活動而實施時,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所以,本罪的性質決定了行醫是一種以醫療、預防、保健為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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