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工人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受雇采伐林木的,如果雇主命令雇工進行濫伐,不構成共同犯罪,雇工不承擔刑事責任,雇主構成濫伐林木罪;如果雇工擅自在雇主制定的范圍之外進行濫伐的,也不構成共同犯罪,雇主不承擔刑事責任,雇工構成濫伐林木罪;如果在雇工擅自濫伐林木的過程中,雇主有放任或默許的行為,則雇主與雇工構成濫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濫伐林木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所述: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濫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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