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作偽證的后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笫十三條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住所地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投訴:(一)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二)因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三)司法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四)其他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行為。
司法鑒定機構做偽證是對司法程序的歪曲,對法律的踐踏,知法犯法,妨礙了司法公正行為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鑒定的偽證不具備法律效應。
二、司法鑒定的相關規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在審判中,經一方當事人、公訴人指控并舉證,發現行為證人、專家人、記錄人、翻譯人,在該案的審理中有故意作虛假陳述、鑒定、記錄、翻譯的情形時,以妨礙司法公正行為處罰。情形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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