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子。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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