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庇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這里涉及窩藏、包庇罪與其所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間的界限。窩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窩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種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謀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窩藏或者包庇的,則構成共同犯罪。這里的事前通-謀,根據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窩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何理解的請示答復》的規定,是指窩藏、包庇犯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之前,就謀劃或合謀,答應犯罪分子作案后給以窩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事后予以窩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未去報案,犯罪發生后又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而單獨構成窩藏、包庇罪。因此,通-謀與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謀具有謀劃或合謀的內容,唯有如此,才構成共同犯罪。
二、包庇罪的犯罪對象問題
我國現行《刑法》法典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假證明包庇的……”這說明,我國刑法規定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既沒有行為人應判刑罰種類及程度的限制,也沒有行為人犯罪性質的限制。這里,所謂犯罪的人,即包括犯罪后尚未抓獲畏罪潛逃的犯罪人,也包括被逮捕、關押后脫逃的未判決犯和已判決犯。至于他們犯什么罪,可能判處或已判處什么刑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時,可以作為窩藏、包庇犯罪的重要情節考慮。作為窩藏、包庇對象的犯罪的人可以分為判決前的犯罪分子和判決后的犯罪分子。判決前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分子;已被司法機關發現是犯罪分子但司法機關尚未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或者是已決定采取強制措施,但尚未判決而破壞了強制措施后逃跑的。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的對象。判決后的犯罪分子是指判決后應被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因此,雖然經過判決,但不應被執行刑罰的人不是窩藏、包庇罪的對象:被判處免予刑事外分,免除處罰的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人;被宣告緩刑且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被假釋后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律霸小編提醒您在對包庇罪共同犯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只有行為人在他人實施犯罪之前具有通-謀行為的,那么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如果只是事先知道對方要去犯罪,未報案,事后又包庇的話,則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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