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相關法律知識:
(一)掛號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掛號憑據為憑證進行賠償。
(二)檢驗費。基于診斷和治療傷情的需要,應經治單位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出的費用,均應進行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證進行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進行不必要檢驗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治療單位允許擅自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醫藥費。基于傷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經治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花的費用,均應予以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據加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購買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四)治療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憑進行賠償
(五)住院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住院單據為憑進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或傷情已經痊愈應當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費,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初診治療單位允許,擅自轉院接受治療和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師費
2020-12-30改裝車違法嗎,改裝后要怎么過年檢
2021-02-25夫妻欠債協議書怎么寫
2020-11-16離職證明能少付贍養費嗎
2021-03-25未成年的房產可以用于父母抵押嗎
2021-03-26房產抵押貸款步驟是什么
2021-02-09再婚婚前房產協議書格式是怎么樣的
2021-02-25房本上寫的集體土地可以做抵押嗎
2020-11-10未支付經濟補償與加付賠償金要如何適用
2020-12-05合同不到期辭退員工賠償幾個月
2020-12-30勞動關系長期中止能否解除
2020-12-23企業單方變崗調薪的行為應該如何認識
2021-01-24五一勞動節幾天三薪
2020-12-19五一哪天算三倍工資
2021-02-18人壽險的投保額如何估算,哪些人需要購買人壽險
2020-12-28以房養老和養兒防老哪個更告譜
2020-11-26飛機延誤多久有賠償
2020-12-11本起保險合同糾紛應如何認定
2021-03-16掛靠車輛如何投保
2021-03-18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