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應限于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必須有一方為車輛,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飛機、輪船、火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與行人之間在行走中發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不適用道路事故的有關規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軌道交通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損害后果發生,這種后果不包括間接的損害后果,且為物質損失。如果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損害后果的發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沒有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事故不在其調整的范圍內。例如,僅造成了精神損失的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不能為故意行為。這是因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為故意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就將構成犯罪,不適用交通事故處理。例如常說的“碰瓷”,如遇到此類情況,應向公安部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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