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罪的次數是怎么規定的
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二、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三、組織賣淫罪的次數怎么算
根據上文的介紹,在對組織賣淫行為定罪處罰的時候,要求達到的此時至少是3次以上,
四、組織賣淫罪怎樣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組織賣淫案并不是僅由組織賣淫次數判定的,還與主客觀上的意圖以及其他因素有關,但在量刑的過程中組織賣淫次數是一個重要參考標準。希望我們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時候給到您一些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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