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司法賠償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確認違法行為存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違法行為是司法賠償的前提條件。而這一條件的確認則可以由侵權機關主動或依照申請作出,也可以由其他有權機關作出。
2、提出賠償請求。作出違法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后,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3、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在哪些情形下國家是不予賠償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概括性規定。此處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目前法律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和郵政傳遞中造成的損失。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主要分為以上四個方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的話,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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