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的犯罪主體怎么確定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這里必須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1、首要分子: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其他積極參加者: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犯罪客體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同時,聚眾斗毆犯罪往往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犯罪客觀方面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
聚眾斗毆罪的刑事處罰
依據我國刑法第292條的相關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導致重傷、死亡的,依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的法律定義
聚眾斗毆罪是報復他人、爭霸一方、尋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不法動機,糾集多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打斗,破環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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