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一種財產損失的賠償。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夠為家庭收益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支出而能夠取得的財產補償。
這種概念的內涵,將死亡賠償金限定在賠償權利人的財產損失之內。最早體現在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該規定第四條“死亡賠償范圍和計算公式”第(一)項:“收入損失,死亡補償費以死者勞動所得月工資賠償二十年。計算公式是指根據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齡+退休收入×10死者年個人生活費占年收入的(25%—30%)。”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種賠償標準的計算辦法,簡單明了的說明了死亡賠償金就是死者生存能夠創造的收益,因其死亡給近親屬減少的財產損失。從國家立法上看,1994年5月12日八屆人大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死亡賠償金就是受害人親屬經濟收入損失的賠償,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內涵。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頒發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與死者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區別和計算依據作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第31條規定各項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賠償金額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一次性給付。
死者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因受害人死亡,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意識上受到的傷害,國家依據侵害人的經濟狀況和侵權手段等綜合因素確定的賠償數額。
理解和廓清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不同概念內涵和計算依據,能夠理直氣壯的在執法中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匡扶正義,鞭笞邪惡。在社會上樹立相互關愛,珍惜生命,創建良好的道德風尚,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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