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簽訂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冒名頂替行為是一種欺詐行為。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實踐中,各民事主體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多方考察訂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合同履行能力等情況。自然人在與大型公司開展業(yè)務時,為增加自身的信譽和合同履行能力,會出現(xiàn)借用、掛靠大型企事業(yè)單位的情形,有時甚至會出現(xiàn)自然人冒用公司名義訂立合同的情形。對于自然人冒用公司名義訂立合同的效力認定,因情況而異。一般而言,自然人冒用公司名義訂立合同并實際履行合同的,該合同對自然人有約束力,對被冒充的公司是否有約束力尚需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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