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辦理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就碰到這樣的事情,盡管被告、第三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是那樣的不著邊際,是那樣的主觀而無任何法定理由,但好多法官大人們卻因為他們根深蒂固的錯誤認識(“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程序違法”),而讓被告、第三人拖延時間的陰謀屢屢得逞。筆者代理原告曾某在貴陽某法院辦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起訴前通過筆者所在律師事務所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原告傷殘等級及后續醫療費依法做了鑒定,但在第一次開庭時第三人**保險公司卻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理由是他們主觀上覺得傷殘等級及后續醫療費的評定高了,無任何法律上的理由,就僅僅只是主觀上覺得“高了”,對此,我們依法提出了書面異議書,也與相關承辦法官當面進行了溝通,盡管這個法官大人說不過筆者,但為他那點可憐的自尊,他仍然野蠻的準許了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對我們依法提交的書面異議書,卻無任何書面及口頭回答,讓人不敢恭-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依法作鑒定,法律并沒有禁止,程序不違法。那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做的鑒定結論,什么情況下應當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呢?必須是申請方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反駁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包括程序違法、鑒定人員及機構無資質等問題,否則法院不應準許,以免浪費時間,影響審判效率,浪費訴訟資源。當然,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鑒定的,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委托,自己委托的,鑒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來的鑒定也會因程序不合規定而成為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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