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污染事實存在的證據。包括對污染源的環境監測報告(注意相關機構的有效性)有關的視聽資料、照片等;
2.證明污染損失的證據。包括動、植物和其他財物的損失數量、權威機構的市場價格證明、鑒定機構的定損;人體傷害的病歷、鑒定報告、醫藥費票據等;
3.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證據。一方面要考慮環境保護行政機關、鑒定機構或有關專家的意見,另一方面也要綜合全案的有關材料,進行全面的比較分析。
4.審查證據。一是要高度重視證據取得的程序,尤其要注意有關監測機構的監測結果取得的程序。二是要高度重視損害結果的實際數額。一般說來,污染事件發生后,被告通常會極力否認其污染責任和因果關系,而不注意對損失大小證據的搜集和核實,因此在責任或因果關系確定的前提下,其就賠償數額的抗辯往往失去了主動權,作為代理律師要非常注意這個環節。另外,受害人往往會夸大損失的程度,提出過高的賠償要求,但又難以提出有力的證據,作為原告的代理人要細心審查實際損失和可能成立的間接損失,避免在法庭上喪失庭審的主動權。
5.幫助當事人注意環境侵權案件的時效。訴訟時效是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有效期限,如果權利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權利,其將喪失勝訴權。環境民事訴訟實行了較長的民事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比《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民事訴訟時效要長一年。這是由于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環境污染有個發生、發展、變化、積累的過程,有些污染有較長的潛伏期,在短期內難以被認識和被發現,只有規定了較長的時效才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6.幫助當事人既能夠得到因為環境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失,也要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律師除了要關注受害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補助費,還要關注對精神損害的賠償。
7.注意訴訟策略,把握環境侵權致害人的共同責任和混合責任。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要注意把握環境損害共同責任與一般民事侵權共同過錯責任的區別。不管個致害人對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上起了作用與否以及起了什么樣的作用,只要其行為與損害有一定的關聯,有造成該損害的可能,就可以推定每個致害人的行為都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因此各個致害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可以事當事人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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